第五章.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.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、责令其返还原物 恢复原状,赔偿损失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。第三十三条。当事人对公路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不服的,可以向上级公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诉、对上级公路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.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.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,公路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,第三十四条、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。由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,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,由公安机关处理 构成犯罪的。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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