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公路建设,第六条,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,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.并与铁路,水路.航空,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、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.第七条.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、报国务院审批.省道发展规划由省、自治区 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,报省。自治区,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、并报交通部备案、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,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.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,报省。自治区,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.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.专用公路的建设计划,由专用单位编制。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。并报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备案.第八条、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运输,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运输时。经省。自治区 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、可以改划为省道或者县道.第九条.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国家和地方投资。专用单位投资 中外合资。社会集资,贷款和车辆购置税,公路建设还可以采取民工建勤,民办公助和以工代赈的办法。第十条,公路主管部门对利用集资,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桥梁、隧道、轮渡码头。可以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。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,通行费的征收办法由交通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制定。第十一条。公路建设用地,按照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,的规定办理,第十二条,根据公路发展规划。确定新建公路或者扩宽原有公路路基 增建其他公路设施需要的土地,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第十三条.修建公路影响铁路.管道,水利.电力、邮电等设施正常使用时。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、第十四条,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公路、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修建公路,应当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,养护,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、公路建成后。应当按规定设置各种交通标志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