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。路政管理,第二十一条.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.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。有权依法检查,制止.处理各种侵占,破坏公路,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.第二十二条。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构筑设施.种植作物.禁止任意利用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,第二十三条.在公路两侧开山、伐木、施工作业、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.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大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的上 下游各200米范围内采挖沙石.修筑堤坝,倾倒垃圾。压缩或者扩宽河床。进行爆破作业。不得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任意取土.采石、伐木、第二十五条。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、必须遵守渡口管理规章、第二十六条.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。履带车和铁轮车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。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.物件不得过桥.在特殊情况下,必须通过公路.桥梁时.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。第二十七条。兴建铁路 机场.电站.水库.水渠,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.需要挖掘公路 挖掘、占用,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时 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取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,影响车辆通行的,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,工程完成后.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 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。第二十八条,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,渡槽、架设管线等、应当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、符合公路的技术标准。并事先征得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、第二十九条,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,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,国道不少于20米、省道不少于15米,县道不少于10米。乡道不少于5米。第三十条,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,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.设计、修建交叉道口.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,第三十一条、经省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 桥头 渡口,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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