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九章。惩戒,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,不得有下列行为.一.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、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 游行,示威等活动.二,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,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.玩忽职守,贻误工作.四。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,压制批评,打击报复,六 弄虚作假 误导 欺骗领导和公众,七、贪污.行贿.受贿.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,八,违反财经纪律,浪费国家资财,九,滥用职权、侵害公民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。十,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.十一,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。十二,参与或者支持色情 吸毒、赌博。迷信等活动、十三 违反职业道德。社会公德、十四。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,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.十五。旷工或者因公外出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,十六。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。第五十四条,公务员执行公务时,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、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,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,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,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.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。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但是 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,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、第五十五条,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。依照本法给予处分。违纪行为情节轻微,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,可以免予处分。第五十六条,处分分为 警告,记过.记大过.降级 撤职。开除 第五十七条。对公务员的处分,应当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,处理恰当 程序合法,手续完备,公务员违纪的。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 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、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。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。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,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,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.第五十八条。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其中受记过,记大过,降级、撤职处分的,不得晋升工资档次。受处分的期间为。警告。六个月,记过,十二个月。记大过,十八个月,降级.撤职 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。按照规定降低级别,第五十九条.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,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,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.处分期满后.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。解除处分后 晋升工资档次,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。但是、解除降级、撤职处分的,不视为恢复原级别 原职务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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