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编第一章,基本原则。第一条、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.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、明确物的归属.发挥物的效用、保护权利人的物权。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、适用本法,本法所称物,包括不动产和动产。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,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.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、包括所有权,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。第三条.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.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鼓励、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、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。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,国家、集体、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,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。由法律规定,第六条.不动产物权的设立,变更。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、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,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.第七条,物权的取得和行使 应当遵守法律。尊重社会公德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.第八条,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。依照其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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