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、第一百五十二条.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。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,第一百五十三条,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.行使和转让 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.第一百五十四条,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 宅基地使用权消灭,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,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.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、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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