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四章.地役权,第一百五十六条、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。利用他人的不动产,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,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,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。第一百五十七条.设立地役权。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、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、一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,二、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。三.利用目的和方法。四。利用期限。五,费用及其支付方式、六、解决争议的方法。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.当事人要求登记的 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,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,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。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 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。第一百六十条,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.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.第一百六十一条.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,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,第一百六十二条、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,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宅基地使用权时。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、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,第一百六十三条。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,建设用地使用权.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.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,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.第一百六十四条、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,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,地役权一并转让.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。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.土地承包经营权,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,在实现抵押权时.地役权一并转让,第一百六十六条,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.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.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。第一百六十七条.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,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 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。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。第一百六十八条。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.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消灭 一。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。滥用地役权.二,有偿利用供役地。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.第一百六十九条、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、转让或者消灭的,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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