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七章第一节.动产质权,第二百零八条,为担保债务的履行,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,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.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。债权人为质权人,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,第二百零九条。法律,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二百一十条、设立质权。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、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,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,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.质押财产的名称 数量 质量 状况.四、担保的范围.五 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,第二百一十一条.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 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二条。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,第二百一十三条.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,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,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。未经出质人同意,擅自使用.处分质押财产 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第二百一十五条,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、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。灭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 灭失的,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。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。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,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.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。出质人不提供的、质权人可以拍卖、变卖质押财产 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,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,第二百一十七条,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,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,造成质押财产毁损.灭失的、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、第二百一十八条.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,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.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.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,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.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.也可以就拍卖 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。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,应当参照市场价格。第二百二十条、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、质权人不行使的、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,变卖质押财产,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,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,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。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。变卖后。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、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,第二百二十二条.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,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、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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