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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.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,第十四条。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。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手续。并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符合法律 法规,规章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 资料、第十五条.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。应当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.一。竣工总平面图 单体建筑.结构、设备竣工图,配套设施.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,设施设备的安装、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、三,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、四,业主名册 五.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,区房屋主管部门,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前款规定的资料 并妥善保管.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,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有权查阅开发建设单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,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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