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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第一节 业。主,第十六条,本条例所称业主,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。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。但基于买卖.赠与。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,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、并承担相应的义务。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.履行业主义务。第十七条,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.享有下列权利,一,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.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、二,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、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,三.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.四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.行使投票权、五,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,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。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,七。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,八,对物业共用部位.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.九.监督物业共用部位.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,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、的管理和使用,十 法律.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。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,履行下列义务 一.遵守管理规约,业主大会议事规则、二、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。三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,五。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.六 法律,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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