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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第一节。业 主,第十六条,本条例所称业主。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、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,但基于买卖,赠与,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。并承担相应的义务,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 履行业主义务,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。享有下列权利 一,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.二,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、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,三,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。四,参加业主大会会议。行使投票权、五,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并享有被选举权.六.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、七。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,八。对物业共用部位.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。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,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.的管理和使用、十,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,履行下列义务,一 遵守管理规约,业主大会议事规则。二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.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,三、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.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、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.法律,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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