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,防火设计10、1。一般规定10、1.1,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。50016的有关规定.10。1。2.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,00h的构件防火设计 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.Sk,Rf。10、1。2.式中,Sk.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,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.Rf 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。10、1。3.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,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.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 1 3规定的调整系数 10.1,4,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 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。def.1 2βnt0.813 10,1,4、式中.def,有效炭化层厚度 mm。βn 木材燃烧1 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.mm,h。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、h。t,耐火极限,h、10 1.5、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,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。1.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,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。2,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 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。10.1、6、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 10.1,7,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。图10、1。7,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。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,1、4条进行确定,10,1.8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、1,8的规定,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.10.1,9、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 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。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、GB,8624的规定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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