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。防火设计10。1、一般规定10.1 1,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。GB,50016的有关规定,10。1 2,本章规定的防火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2,00h的构件防火设计.防火设计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k。Rf、10,1,2。式中 Sk。火灾发生后验算受损木构件的荷载偶然拼合的效应设计值,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均应采用标准值.Rf、按耐火极限燃烧后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,10、1,3,残余木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计算时.构件材料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应采用平均值、材料强度平均值应为材料强度标准值乘以表10。1、3规定的调整系数。10、1、4,木构件燃烧t小时后、有效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、def.1、2βnt0,813 10,1.4 式中.def,有效炭化层厚度 mm,βn 木材燃烧1,00h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.mm,h,采用针叶材制作的木构件的名义线性炭化速率为38mm.h.t。耐火极限.h 10,1。5 当验算燃烧后的构件承载能力时、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各项相关规定进行验算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、1、验算构件燃烧后的承载能力时 应采用构件燃烧后的剩余截面尺寸、2,当确定构件强度值需要考虑尺寸调整系数或体积调整系数时,应按构件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相应调整系数,10.1、6,构件连接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连接构件的耐火极限,10,1,7,三面受火和四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、图10 1、7。的几何特征应根据构件实际受火面和有效炭化厚度进行计算,单面受火和相邻两面受火的木构件燃烧后剩余截面可按本标准第10.1,4条进行确定.10、1 8。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10。1 8的规定,常用木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标准附录R的规定确定 10.1.9,木结构采用的建筑材料,其燃烧性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.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、GB。8624的规定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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