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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第二章。村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,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。必须制定村镇规划.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,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。由所在地乡,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、并监督实施,编制村镇规划,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、并遵守有关公路、铁路管理,军事设施保护等法律.法规.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、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、村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,建设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同,近期建设规划为五年、第七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.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,自然环境。资源条件和历史状况进行编制,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,改造与新建的关系。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模.速度。标准 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、第八条、编制村镇规划应当节约用地,保护耕地,各项建设应相对集中.可以利用荒地的。不得占用耕地,可以利用劣地的 不得占用好地,可以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的,不得另批新地、第九条,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应当以县域规划、农业区划.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,一、村镇的性质,规划,发展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方向.二,村镇的布点、用地布局。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及定额指标.三、村镇的交通、给排水,供电.消防,绿化,文教,卫生,商业等公共设施,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和配置.四,保护.改善生态环境、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五,保护文物古迹和水源地,第十条、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,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,规划内容及各项技术指标,按规划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.第十一条.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、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、由乡,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。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,由乡.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农,林.牧 渔场场部建设规划 按照村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本单位组织编制、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 报所在县人民政府批准.第十二条,乡,镇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经乡,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。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报县人民政府备案、涉及村镇的性质,规模.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。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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