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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五章 村镇房屋。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。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,应当加强村镇房屋的产权,产籍管理,进行房屋产权登记.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.第二十八条,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公共设施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.从集镇、建制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他建设管理费用,应当用于集镇.建制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,不得挪作他用鼓励 提倡单位和个人投资。捐资建设和维护公共设施。第二十九条,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.保护饮用水源地。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集中供水。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.第三十条.乡、镇人民政府,村.居.民组织、必须加强村容镇貌。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的管理、在村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.应遵守下列规定.一。建筑材料,垃圾。粪便.柴草及其他杂物。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、不得乱堆乱放。二.爱护环境卫生,及时搞好村镇道路.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。不得随意抛撒杂物,倾倒污水.三 按要求在房前屋后 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、美化环境。不得损坏和随意砍伐街道两侧。公共场地的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。四,维护村镇道路 爱护公共设施 不得侵占、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.防汛.邮电.电力 供水等设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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