热门资源 更多>
  • 陕西省中深层地热地埋管供热系统应用技术规程[附条文说明] DBJ61/T 166-2020
  • 陕西省公路隧道地质雷达检测技术规程 DB61/T 1289-2019
  • 陕西省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颗粒捕集装置安装技术规范 DB61/T 1296-2019
  • 中共西安市农业局纪委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实施办法
  •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
  • 陕西省绿色生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评价标准(试行)[附条文说明] DBJ61/T 163-2019
  • 陕西省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DB61/T 1261-2019
  • 陕西省养老机构老年人入住管理规范 DB61/T 1331-2020
  •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7年修正
  • 陕西省城镇社区组织建设管理规范 DB61/T 1301-2019
,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三条、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。服从规划管理,第十四条、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 村民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。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,居民须经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。使用耕地的,经乡,镇人民政府审核,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后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、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,使用原有宅基地,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 由乡,镇人民政府依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.村.居,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.须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。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,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、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.按照土地管理法律,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住宅建设开工前,村,居。民须持用地批准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向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,经现场定点放线,确定标高.发给建设许可证后、方可开工、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.必须按规划规范标准执行.第十五条,整体迁移村庄的.须持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、经同意后.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发给选址意见书,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整体迁移村庄的,须持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,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发给选址意见书,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村庄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十六条、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。乡.镇。村企业的单位和个人.按下列规定执行。一,持计划任务书及其他批准文件。向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经审查同意后 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.发给选址意见书,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,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、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、二。持用地批准文件 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,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,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定点放线后、方可开工.三,新建大型建筑和在集镇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,应同时报送单体、平面。立面,剖面图,必要时还须附建筑设计模型,取得选址意见书 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,或取得建设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,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。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。第十七条,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,由乡,镇人民政府批准,在集镇。建制镇规划区内和在公路两侧进行临时建设的,由乡、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、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、临时建设必须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,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、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.临时建设包括因施工或其他需要临时搭建的一层砖木房,活动房等临时建筑及其他临时设施.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。确需延期的,须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 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 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。应当拆除,第十九条、乡,镇人民政府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接到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选址 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工程开工等申请后,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。第二十条、村镇房地产开发由市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资质等级证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.第二十一条.在文物古迹。风景名胜.饮用水源及公共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、在文物古迹。风景名胜区周围进行建设的,其体量.造型 色彩.风格必须与景观相协调,

页面正在加载中,点此刷新

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,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!

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,已全面支持“云批注和云书签”功能。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,立即体验。

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,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,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;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,自动云存储;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。

复制 搜索 分享

"大量文字复制"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,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:

1、选择少量文本,重新进行复制操作

2、开通VIP,享受下载海量资源、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

支持平台发展,开通VIP服务
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