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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第六章、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、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用地批准文件、占用土地的,用地批准文件无效、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。第三十二条.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 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 由区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,构筑物和其他设施、影响村镇规划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.由区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以违法建筑物,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每平方米5。1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、由市.区,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、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.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,资格证书,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,一.无资质等级证书,资格证书或者越级承担设计,施工任务的.二 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、建筑构件的。三.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,四、出卖,转借.伪造设计或施工资质证书,资格证书的,第三十四条、违反本条例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乡 镇人民政府给以警告,责令改正,造成损失的 赔偿损失。有本条第,一。项,第 三。项。第.四 项行为之一的、可以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。一、乱堆乱倒垃圾、粪便、柴草、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的,二,在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抛撒杂物,倾倒污水的、三.损坏街道两侧 公共场地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的,四,其他破坏村容镇貌、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、第三十五条,本条例第三十二条,第三十三条.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,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,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.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,法规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处罚。没有规定的。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十六条、破坏村镇内文物古迹。风景名胜和饮用水源,以及军事,防汛,邮电 电力,供水等设施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、妨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.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,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。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依照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,规定执行 吊销资质证书和对个人2000元以上的罚款 对单位10000元以上的罚款.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,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.可按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.第三十九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.玩忽职守。徇私舞弊,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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