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3、建筑密度与容积率3,3、1,单元控规中居住用地.R、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,B,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 规划容积率按下确定、表3。3、1,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表类 型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用地低层、多层。30.1。0,FAR、1,5中高,26,1。5,FAR、2。0高层.24、FAR、2 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低层、35。FAR、1、0多层。45,1.0、FAR 1,8高层,40、FAR。1。8,注,1。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.2,本表指标不含半地下。地下建筑面积 3。居住用地出让时、其容积率应大于1.0.3、3 2。独立小地块,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。或单个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.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。交通。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组织专家论证综合分析后确定、3,3,3,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,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.3。3,4,当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,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、3 1确定建设指标,3,3.5 对未列入表3 3,1的科研机构,大中专院校,中小学校,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.文化艺术,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指标,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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