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九章 交通设施9,1、城市道路9.1.1.城市道路的设计应遵循道路设计相关规范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,同时考虑对水系,山体 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.9,1.2、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0亩或用地长度超过300米、宜结合片区建设增加支路。工业用地可根据其自身工艺需要控制.9。1、3,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远期交通功能需要,分期修建时应近远期结合,使近期工程成为远期工程的组成部分,并应预留管线位置。控制道路用地 为远期实施留有余地.9.1。4 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切角斜线.并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 视距三角形范围内.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,0米的视线障碍物,9,1,5 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 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.应设进 出口展宽段.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。主干道不应小于60米、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 次干道不应小于45米。支道不应小于30米、出口道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 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.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米 展宽车道宽度不小于3米、详见附图5,9、1.6,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城市主干路应设置辅道或预留辅道用地。辅道宽度不应小于7米 9、1.7.城市道路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米,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缘石坡道下口应与路面保持一致高度,便于儿童车,轮椅及残疾人通行、9 1,8.城市干路应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道,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、5米、与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非机动车道,车道数单向不小于2条.宽度不应小于2、5米 非机动车道不应与人行道共板设置、9,1,9,为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 体现城市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,城市各类新建.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,房屋建筑等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。人行道改,扩建工程必须设置盲道和无障碍设施。盲道应连续,中途不得有电线杆 拉线。树木等障碍物。人行道中有台阶,坡道和障碍物时。在相距0,25米至0。5米处应设置提示盲道,行进盲道在转弯时应设置提示盲道 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