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.1 一般规定18。1.1,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 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,BAS.的设计.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.1.冷热源系统。2,空调及通风系统 3,给水排水系统 4,供配电系统、5,照明系统,6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,18.1。2。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.1,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。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。2 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。可互操作.可互换用要求.3.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。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 4.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,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、5,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.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,智能建筑设计标准。GB50314的规定 6。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,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.7。应根据建筑的功能、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,容错等技术 18。1、3,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,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,18,1,4。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 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.宜符合表18,1,4的规定、18。1,5.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、自动恢复,故障报警功能,18 1,6,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.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、FAS。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.SAS,的通信接口。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BMS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