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3,智能化系统机房23.1,一般规定23.1 1,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或建筑群中所设的各类系统机房的设计、不适用于银行,政务.大型企业等设置的数据中心。银行.博物馆等高风险对象的安防监控中心、党政机关等涉密信息系统机房的专项设计。23、1,2、本章涉及的机房名称,如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.信息网络机房、信息化应用系统机房和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等分类引自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,GB,50314,2015 23.1,3 机房设置与智能化系统的形式密切相关,除应满足系统正常运行和维护的需要外 还应适应物业管理的要求.满足系统操作。受控设备的运行管理或为用户提供服务的便利性等需求 23,1 4、电子信息技术发展很快,建筑智能化应用系统内容在不断增加 机房预留适度的面积,是满足系统扩容和增加新系统等发展的需要 此外,项目在设计.建设或运营过程中使用功能 管理模式、建设标准变化时,机房面积应有一定的适应性、23,1、5 地震时机房和设备不应遭到破坏。23、1,6、对于高层建筑或智能化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,其各类设备及机柜,布线,接线箱等较多,故应设置弱电间,便于管理维护,系统运行不受电磁场等干扰影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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