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5。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,1.一般规定25,1、1.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,25。1.2。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。评价等级划分要求.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 资源.生态环境等条件、通过经济技术比较,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25,1.3 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。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,电能质量。公用电网谐波。GB.T 14549的有关规定,当不符合规定时 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 25.1、4、电气照明质量,照度标准。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 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,建筑照明设计标准。GB,50034的有关规定.25。1 5,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。当经济技术合理时,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、25.1,6、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、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,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、第24章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。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的有关规定 25,1、7、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,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.统计,分析和管理,25.1,8。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、功能完善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、第21章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、智能建筑设计标准,GB 50314的有关规定.25,1。9,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,GB,T。50378和,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,JGJ T,229的有关规定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