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8。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8。1、一般规定18 1、1、本章可适用于建筑物.建筑群所属建筑设备监控系统、BAS 的设计 BAS可对下列子系统进行设备运行和建筑能耗的监测与控制。1,冷热源系统、2、空调及通风系统。3 给水排水系统、4,供配电系统,5 照明系统。6、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,18,1,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,系统应支持开放式系统技术.宜建立分布式控制网络,2.系统与产品的开放性宜满足可互通信,可互操作,可互换用要求、3,在主系统对第三方子系统只监视不控制的场所。也可选择只满足可互通信的产品,4、在主系统与第三方子系统有联动要求的场合.宜选择能满足可互操作的产品.5,系统集成应由硬件和软件的可集成性确定,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.智能建筑设计标准,GB50314的规定,6。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、确保系统和信息的安全性,7,应根据建筑的功能、重要性等确定采取冗余、容错等技术,18 1,3,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时,应根据监控功能与管理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,18、1.4、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规模 可按实时数据库的硬件点位数区分,宜符合表18,1、4的规定,18,1,5,建筑设备监控系统。应具备系统自诊断和故障部件自动隔离,自动恢复、故障报警功能,18,1 6、当工程有智能建筑集成要求时 BAS应提供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。FAS 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,SAS,的通信接口。构成建筑设备管理系统.BMS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