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5、建筑电气绿色设计25.1.一般规定25.1,1 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的建筑电气绿色设计.25 1 2.建筑电气绿色设计应符合建筑物的使用功能.评价等级划分要求、根据所在区域的气候、资源、生态环境等条件.通过经济技术比较、合理确定设计方案.25、1,3、供配电系统的电能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、电能质量,公用电网谐波 GB T、14549的有关规定,当不符合规定时。应采取谐波抑制措施,25.1,4 电气照明质量 照度标准、照明装置及其控制方式等、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0章的规定外.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。GB,50034的有关规定、25、1。5。通过对所在地太阳能资源分析 当经济技术合理时、宜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作为电力能源的补充,25。1 6.电气装置应采用高效,节能和环保的电气产品、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章,第24章的规定外.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,GB,50055的有关规定.25.1.7、公共建筑宜设置能效监管系统 对用能设备进行能耗监测。统计.分析和管理,25,1、8、智能化系统应定位合理 功能完善,其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4章,第21章的规定外、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。智能建筑设计标准,GB、50314的有关规定 25、1,9,建筑电气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.绿色建筑评价标准,GB,T.50378和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、JGJ.T。229的有关规定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