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节裁量权基准。第九十条,本规定所称裁量权基准,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对法定裁量权具体化的控制规则,第九十一条、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有裁量权的 应当制定裁量权基准.对裁量权予以细化、量化、裁量权基准由享有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制定.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,裁量权基准的制定程序。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,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,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裁量权基准的,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制定适用范围相同的裁量权基准,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裁量权基准,第九十二条,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形 制定裁量权基准。一。所依据的法律,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、法律原则、二,经济,社会。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 三,管理事项的事实,性质,情节以及社会影响 四.其他可能影响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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