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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第一节行政合同 第九十三条。本规定所称行政合同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。与公民,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。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。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、一 政府特许经营。二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,三、国有资产承包经营 出售或者出租 四 政府采购、五,政策信贷,六 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,咨询,七.法律。法规.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。第九十四条.订立行政合同应当遵循竞争原则和公开原则.订立行政合同一般采用公开招标,拍卖等方式、招标 拍卖适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.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.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。等有关法律 法规.规章规定,法律。法规 规章对订立行政合同另有规定的。从其规定,第九十五条.行政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。第九十六条 行政合同依照法律、法规规定须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的、经过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办理后.行政合同才能生效、第九十七条,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,但是不得对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妨碍.第九十八条。行政合同受法律保护、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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