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节 行政执法听证会、第一百四十条。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执法听证会,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。利害关系人,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、一 当事人,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,二。听证主要事项、三 听证会的时间、地点,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 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代表人,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.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 公众代表的产生适用行政决策听证会的有关规定,第一百四十一条。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可以依法进行陈述.申辩和质证.查阅、复制.摘抄听证会材料,当事人.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中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、第一百四十二条.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,一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。二。记录员查明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 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,三.调查人员。当事人,利害关系人依次发言。四,出示证据.进行质证.五。调查人员.当事人,利害关系人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六。调查人员。当事人,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。第一百四十三条.行政机关调查人员 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结束后、应当当场阅读听证笔录.经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,行政机关调查人员.当事人.利害关系人有权对记录中的错误提出修改意见.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听证会结束之日起2日内,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处理建议.报行政机关决定.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,未经听证会质证的证据.不能作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,第一百四十四条。听证会结束后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.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发现新的证据 可能改变事实认定结果的,应当重新听证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