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节行政指导 第九十九条,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.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、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据法律.法规.规章和政策,以指导.劝告,提醒。建议等非强制性方式 引导公民.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,第一百条,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,听从,配合行政指导、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 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,并不得因当事人拒绝接受,听从,配合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。第一百零一条,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。一。需要从技术,政策,安全,信息等方面帮助当事人增进其合法利益,二,需要预防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妨害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,三、其他需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情形,第一百零二条、行政指导采取以下方式实施。一,制定和发布指导,诱导性的政策,二。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,三、发布信息,四.示范 引导,提醒.五,建议 劝告。说服、六、其他指导方式.第一百零三条,实施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。口头或者其他合理形式 当事人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、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.第一百零四条,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行政指导,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实施行政指导,第一百零五条.行政指导的目的,内容.理由.依据。实施者以及背景资料等事项,应当对当事人或者公众公开。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.第一百零六条 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,技术性问题的.应当经过专家论证。专家论证意见应当记录在案.第一百零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.应当采取公布草案、听证会.座谈会.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。广泛听取公民.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,听取意见的程序参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,第一百零八条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。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.当事人有权陈述意见,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,采纳当事人合理,可行的意见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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