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,第一条。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.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,提高行政效能。保障公民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、本市行政机关.法律.法规,规章授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,适用本规定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职权时、应当遵守本规定,法律.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.第三条,市,区。县 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、市,区、县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,第四条。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第五条、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,过程和结果向公民.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。商业秘密.个人隐私的除外.涉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,材料。应当允许其查询,第六条,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,可能影响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,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,应当事前向其告知。说明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,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,第七条,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.应当遵守法定时限。积极履行法定职责。提高办事效率、为公民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。快捷,优质的服务。第八条,公民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.提出意见和建议、行政机关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参与权。并为其提供便利、第九条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,应当选择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,第十条.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 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。保护公民,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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