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节行政指导。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、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。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 通过指导 劝告.建议等方式.引导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非强制性行为。第九十六条,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从技术、政策、安全 信息等方面帮助当事人增进其合法利益的情形,第九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,应遵循适度可行、及时灵活 自愿选择和信赖保护等原则,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 听从.配合行政指导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。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。并不得因当事人拒绝接受 听从,配合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,第九十九条,行政指导采取以下方式实施.一。业务技术指导和帮助 解答咨询,作出说明。二。协调.调和 斡旋。三.劝告,劝诫。劝阻,说服、四,建议 提示、提醒,参考性意见,五,赞同 倡导。宣传.示范,鼓励,激励,六,指导性规划 指导性计划 七、行政纲要,政策指南。八.其他指导方式 第一百条.实施行政指导、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。但当事人要求书面形式的.行政机关不得拒绝、采用书面形式的,应当载明指导对象。时间和地点.第一百零一条。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,征询专家和专业机构的意见.在调查核实相关信息基础上实施行政指导 提高行政指导的科学性、第一百零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,应当采取公布草案.听证会,座谈会等方式 广泛征求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,第一百零三条,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.向其全面说明行政指导的理由 依据,实现方式和预期结果等相关内容 第一百零四条、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.当事人有权陈述理由 提出意见,行政机关对此应当记录并予以答复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