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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节决定.第六十八条、一般行政处理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决定,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,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。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、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处理事项。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者评审以后 作出决定.第六十九条.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,一、行政机关名称及发文字号,二,当事人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,住所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。职务,三,决定所根据的主要事实和证据、四.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,五,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。六,当事人不服行政决定的救济途径及期限.七、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盖章、八、作出决定的日期。九 法律,法规,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,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,以书面方式之外的方式作出行政决定的,应当采用适当措施通知当事人.行政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、第七十一条、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理案卷.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。摘抄或者复制与其相关的行政处理案卷 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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