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节 网络信访,第十九条.国家机关应当畅通网络信访渠道、加强宣传和引导,鼓励信访人通过网络信访渠道提出信访事项并提供相应的帮助 第二十条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。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,受理。分类 转交、转送、督办。反馈和公开、实现与上级人民政府,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,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。方便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拓宽网上信访渠道,将通过网上信访大厅、信访电子信箱。短信。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,纳入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予以受理和督办。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络信访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、不得泄露信访人隐私等信息,第二十一条,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上信访信息告知,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、国家机关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受理信访事项的。应当通过网络等方式即时确认收到信访事项、并在法定期限内反馈受理。办理情况和告知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的编号,方式,经办人员等信息,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结果在网上信访平台公开。但涉及国家秘密,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、第二十二条。国家机关应当完善网上信访办理制度,优化网上信访办理流程,提高信访事项办理效率.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.第二十三条,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沟通互动制度.通过网络方式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进行跟踪回访,加强与信访人的沟通。有条件的,可以进行网上视频接访。第二十四条、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督查,督办和评价制度,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收集,汇总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工作的意见。建议和评价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