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3.钢管连接节点13 1。一般规定13 1,1,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桁架 拱架 塔架等结构中的钢管间连接节点.13,1,2,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ε2k。方。矩,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40εk,εk为钢号修正系数。13,1,3。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,3,7条的规定、13.1。4,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桁架、当节点偏心不超过本标准式 13.2。1。限制时。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。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,但受压主管应考虑按下式计算的偏心弯矩影响.式中、N 节点两侧主管轴力之差值,e 偏心矩.图13。1、4,图13,1.4、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1.搭接管,2,被搭接管13 1.5.无斜腹杆的空腹桁架采用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时,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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