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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.钢管连接节点13,1 一般规定13,1 1。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桁架。拱架.塔架等结构中的钢管间连接节点、13,1,2.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ε2k.方,矩 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40εk,εk为钢号修正系数.13。1,3 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4。3、7条的规定。13,1,4、采用无加劲直接焊接节点的钢管桁架,当节点偏心不超过本标准式 13.2,1.限制时,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.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 但受压主管应考虑按下式计算的偏心弯矩影响。式中。N、节点两侧主管轴力之差值 e、偏心矩 图13、1、4。图13。1。4 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1 搭接管。2 被搭接管13。1。5。无斜腹杆的空腹桁架采用无加劲钢管直接焊接节点时.应符合本标准附录H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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