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第一节 一般规定,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,应当进行侦查,收集,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.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,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、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,应当依法逮捕。第一百一十六条。公安机关经过侦查.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,应当进行预审.对收集,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、第一百一十七条,当事人和辩护人。诉讼代理人,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.一,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 不予以释放,解除或者变更的、二。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,三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、扣押,冻结措施的,四 应当解除查封、扣押.冻结不解除的.五 贪污 挪用,私分,调换。违反规定使用查封,扣押、冻结的财物的、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、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,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,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,情况属实的.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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