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第一节。一般规定.第一百一十五条.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、应当进行侦查 收集.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.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、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,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。应当依法逮捕、第一百一十六条.公安机关经过侦查.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.应当进行预审 对收集 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、第一百一十七条,当事人和辩护人,诉讼代理人.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.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.不予以释放,解除或者变更的,二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,三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,扣押,冻结措施的.四 应当解除查封 扣押,冻结不解除的、五、贪污 挪用。私分、调换.违反规定使用查封,扣押。冻结的财物的。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、对处理不服的、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,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、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,情况属实的 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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