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节 简易程序,第二百一十四条,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、符合下列条件的、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,一.案件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的,二。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。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,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 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,第二百一十五条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适用简易程序,一、被告人是盲、聋 哑人,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.有重大社会影响的。三。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,四、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,第二百一十六条,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。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,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。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.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,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,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、第二百一十七条,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、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 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,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,第二百一十八条,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,经审判人员许可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。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.第二百一十九条.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 讯问被告人、询问证人,鉴定人、出示证据 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.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。第二百二十条,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.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,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。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.第二百二十一条,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、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.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