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回,避、第二十九条,审判人员。检察人员。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、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。一,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,二。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.三,担任过本案的证人,鉴定人,辩护人。诉讼代理人的、四。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、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、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、检察人员,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.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,审判人员,检察人员,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,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,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,第三十一条、审判人员。检察人员,侦查人员的回避,应当分别由院长。检察长,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,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、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,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.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、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,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,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 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 申请复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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