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一节、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。第一百六十四条.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,第一百六十五条,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,第八十二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情形。需要逮捕,拘留犯罪嫌疑人的。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,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,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,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,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,必须立即释放,发给释放证明,第一百六十七条,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。认为需要逮捕的。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,在特殊情况下.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,对不需要逮捕的,应当立即释放,对需要继续侦查,并且符合取保候审,监视居住条件的,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,第一百六十八条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 应当作出提起公诉.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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