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节,勘验,检查.第一百二十八条,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、物品、人身,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,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。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.检查,第一百二十九条。任何单位和个人.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、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,第一百三十条,侦查人员执行勘验 检查、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,第一百三十一条.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、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.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.第一百三十二条,为了确定被害人.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 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,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.可以提取指纹信息.采集血液 尿液等生物样本。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,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,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,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.第一百三十三条,勘验.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,由参加勘验。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。第一百三十四条,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.对公安机关的勘验.检查。认为需要复验 复查时、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。复查.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、第一百三十五条、为了查明案情。在必要的时候,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进行侦查实验、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.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。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,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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