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.8 防雷,过电压保护和接地12,8。1、矿井建,构、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.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。GB 50057的有关规定,交流电力设备的过电压保护,绝缘配合及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,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,GB,T、50064及,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,GB。T。50065的有关规定,12、8 2、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电力线路和电机车架线 应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,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 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入井的管路,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应设置不少于2处良好的集中接地.金属体通信线路应在人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12.8。3,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地区、矿井地面建、构、筑物的防雷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.1.地面爆炸材料库应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,地面生产系统筛分和破碎车间等干煤生产加工车间所在建筑物.封闭式储煤场,地面生产系统原煤和干煤产品的煤仓,瓦斯抽采泵站的主机室、主要抽出式通风机站。汽油库,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 05次.a的火灾危险场所.以及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,25次,a的其他建筑物,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.3。下列建筑物应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,1。高度在15m以上的井塔。井架,烟囱,水塔等孤立高耸建筑物。2,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.01次 a,且小于或等于0。05次,a的火灾危险场所 3。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、05次,a,且小于或等于0 25次,a的其他建筑物,12.8,4.地面生产系统钢筋混凝土筒仓的竖向受力钢筋不得利用作为引下线,12,8 5.井下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和等电位联结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.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.GB,50417和,矿山电力设计规范、GB、50070的有关规定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