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4,地面建筑14.1、一般规定14,1。1.矿井地面建筑设计应具备地震.气象,近期实测地形图和相应阶段的工程地质。水文地质及井下水侵蚀性分析等原始资料,14.1、2,矿井地面建筑宜设计为以主井.副井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和多、高 层建筑,14、1、3 建筑和结构的设计应根据煤矿矿井的特点。采用经实践检验的 有可靠保证的新型建筑材料及新结构 14、1 4,新建矿井主要建。构.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。当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满50a时,其主要建,构,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50a设计、矿井建,构。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应按表14。1.4的规定采用。表14 1 4.矿井建.构,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,注,1,建 构,筑物各类结构构件使用期间的安全等级 应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,所有构件的安全等级在各阶段均不得低于三级,2,当设计使用年限超过50a但不大于100a时。其安全等级应适当提高 3。井上通风,供配电.给排水 通信系统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.14。1。5 改建和扩建矿井的建筑结构。加固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改建 扩建后矿井的剩余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.14,1,6,矿井地面工业建。构.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4。1。6的规定、表14 1,6.工业建,构.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.注 1,凡本表未列入的矿井工业建 构.筑物。行政及公共建筑,居住建筑等的类别和耐火等级,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、GB、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,2.封闭式储煤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.GB、50016中丙类厂房的有关规定.14.1,7.地面建、构,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.一般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,建筑设计防火规范,GB、50016的有关规定、2。生产系统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。3.当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.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5人、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时,生产系统厂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。楼梯间可不封闭、4,生产系统的井塔,转载站,当每层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人,且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时,可用宽度不小于800mm。坡度不大于60、的金属工作梯兼作疏散梯,5.栈桥和地道内。操作点与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75m,14.1.8,建筑物内部的水平及垂直交通应布置合理,顺畅贯通、工业建。构 筑物室内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14、1.8的规定 表14,1、8。工业建.构.筑物室内通道净宽,m 注,设备运转部分与设备固定部分均为设备的外缘。14,1.9,矿井地面建、构.筑物的一般楼面活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,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。GB。50592的有关规定选用,14,1。10.矿井地面建筑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、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,GB,50592等的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