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节。地域管辖.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,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,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,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、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.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,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.二。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,三,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。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,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。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、第二十四条,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.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。第二十五条,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,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、确认股东资格,分配利润,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、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第二十七条.因铁路 公路,水上,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、由运输始发地。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第二十八条,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,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,第二十九条、因铁路,公路、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。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、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.第三十条、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。由碰撞发生地,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.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.第三十一条、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,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,第三十二条,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,由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,下列案件 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.一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.二,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,三,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.第三十四条、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。合同履行地。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、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。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,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,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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