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节 开庭审理,第一百三十四条.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除涉及国家秘密,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、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。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,可以不公开审理,第一百三十五条,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,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、就地办案、第一百三十六条,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、公开审理的、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,案由和开庭的时间。地点,第一百三十七条、开庭审理前.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、宣布法庭纪律,开庭审理时,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 宣布案由,宣布审判人员、书记员名单、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,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、第一百三十八条,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.一,当事人陈述.二。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.证人作证,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,三。出示书证.物证.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、宣读鉴定意见,五.宣读勘验笔录、第一百三十九条、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,可以向证人、鉴定人、勘验人发问、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 鉴定或者勘验的,是否准许,由人民法院决定。第一百四十条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、被告提出反诉,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、可以合并审理,第一百四十一条、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、一.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,二,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,三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、四。互相辩论.法庭辩论终结,由审判长按照原告,被告.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。第一百四十二条.法庭辩论终结 应当依法作出判决、判决前能够调解的,还可以进行调解。调解不成的。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三条。原告经传票传唤.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。可以按撤诉处理、被告反诉的,可以缺席判决.第一百四十四条,被告经传票传唤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。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判决,第一百四十五条,宣判前 原告申请撤诉的。是否准许,由人民法院裁定,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.原告经传票传唤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可以缺席判决。第一百四十六条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延期开庭审理、一、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。二。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,三,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.调取新的证据。重新鉴定 勘验,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,四,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。第一百四十七条.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。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。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,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.有权申请补正,如果不予补正。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,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.拒绝签名盖章的,记明情况附卷。第一百四十八条,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、一律公开宣告判决、当庭宣判的 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,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、宣告判决时,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,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。宣告离婚判决,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,第一百四十九条、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,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、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.由本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六个月,还需要延长的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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