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、回避,第四十四条,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、应当自行回避。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,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。二、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.三.与本案当事人,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,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。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的,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.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,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、前三款规定。适用于书记员,翻译人员、鉴定人,勘验人、第四十五条.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、应当说明理由,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,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、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,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.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,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、第四十六条,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 由审判委员会决定、审判人员的回避.由院长决定.其他人员的回避,由审判长决定,第四十七条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 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、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、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、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。被申请回避的人员,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。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.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并通知复议申请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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