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三条,证据包括,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,三,物证,四 视听资料 五 电子数据,六.证人证言。七。鉴定意见,八,勘验笔录、证据必须查证属实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、第六十四条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。有责任提供证据,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。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,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。全面地.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。第六十五条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、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,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、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,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.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,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,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,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,罚款,第六十六条、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、应当出具收据、写明证据名称,页数,份数、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。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,第六十七条、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.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.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。应当辨别真伪、审查确定其效力、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.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。需要在法庭出示的 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,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,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,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.第七十条.书证应当提交原件,物证应当提交原物。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、可以提交复制品,照片。副本、节录本.提交外文书证,必须附有中文译本.第七十一条。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,应当辨别真伪,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.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.第七十二条。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、都有义务出庭作证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。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、不能作证.第七十三条。经人民法院通知,证人应当出庭作证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人民法院许可,可以通过书面证言.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。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。二。因路途遥远、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。三,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、四.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,第七十四条.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.住宿。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.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、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,当事人没有申请、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。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五条,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.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.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,当事人拒绝陈述的.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六条、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,当事人申请鉴定的,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、协商不成的。由人民法院指定、当事人未申请鉴定.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、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,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。证人.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。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.第七十八条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。经人民法院通知,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,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,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,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,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。第八十条,勘验物证或者现场、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.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,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。拒不到场的、不影响勘验的进行,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.有义务保护现场 协助勘验工作.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。由勘验人。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、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,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,因情况紧急,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,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、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,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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