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节,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、第三十六条。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.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,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.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。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,不得再自行移送、第三十七条,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,不能行使管辖权的,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.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。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,协商解决不了的,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.第三十八条.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。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,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,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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