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五章第一节 一般规定、第一百七十七条、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.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,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,认定财产无主案件、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、适用本章规定,本章没有规定的、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。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。疑难的案件,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。第一百七十九条.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、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,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.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。第一百八十条,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,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,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.由本院院长批准.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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