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八章。调解。第九十三条,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、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、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 分清是非,进行调解.第九十四条.人民法院进行调解。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,人民法院进行调解,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,证人到庭,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.第九十六条,调解达成协议,必须双方自愿,不得强迫,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,第九十七条,调解达成协议。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、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,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,调解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,加盖人民法院印章,送达双方当事人。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、即具有法律效力,第九十八条,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 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.一,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,二.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.三、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,四、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、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、应当记入笔录。由双方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。即具有法律效力、第九十九条、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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