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节.诉讼中止和终结。第一百五十条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止诉讼、一,一方当事人死亡,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,二、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、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,三,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.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,四,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 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.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,六,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.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,恢复诉讼.第一百五十一条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.终结诉讼。一,原告死亡、没有继承人 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。二,被告死亡 没有遗产.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,三,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。四,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 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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